李文威律师,现执业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事业以来,办理各类复杂近千起,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特别是对合同类纠纷、公司类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件有独特的视野及丰富的办案经验。受人...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文威律师
手机号码:18238720723
执业证号:14114201510428048
执业律所: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与珠江路交叉口联合大厦
一、股权确认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股权确认书的内容有哪些
xxx:男 x年x月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
xxx:男 x年x月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双方合作,明晰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利,鉴于上列甲、乙双方在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和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两公司均有投资(金钱或其他),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助共赢的原则,友好磋商,自愿确认如下条款,以便双方今后遵照履行:
一、甲、乙双方本次确认股权的时间为: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三日。
二、xx公司的股东为xx和xx,甲乙双方各占该公司50%的股权。
三、xx公司的股东为xx和xx,其中xx占该公司70%的股权,xx占该公司30%的股权。
四、自本股权确认书之日开始,xx负责xx公司的经营管理,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负责xx公司的经营管理,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两公司应各负其责,通力协作,资源共享。甲乙双方在两公司的权利义务以甲乙双方在其公司确认的股权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五、本确认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确认书生效后,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以本确认书以外的情由对抗对方。确认书生效前,甲乙双方在xx和xx公司的投资以公司或对方出具的手续为准,确认书生效后,甲乙双方各自的股权以本股权确认书为准。
六、本股权确认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公证方:
日期:二xx年x月x日
三、股权确认书的法律效力
股权确认书由公司与股东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属于双方协议。在不违反《公司法》及《合同法》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具备法律效力。在公司发生股权纠纷的情况下,股权确认书具备相应的证明效力。但是,由于未及时进行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的,已工商登记为准,股权确认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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